胡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协议未履行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冯某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因胡某某处于哺乳期,协议特别约定款项分期支付以保障母婴生活。冯某某未按期支付第二期款项,胡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冯某某主张该款项实为对婚内共同财产的预分割,且胡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请求中止执行。胡某某提交电子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冯某某曾承认债务并承诺还款,且无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哺乳期特殊保障条款的履行效力及冯某某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胡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哺乳期医疗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冯某某违约事实。冯某某虽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经审查,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冯某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冯某某中止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原离婚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针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异议为由恶意拖延履行。电子数据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违约事实中发挥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