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朱某承担。离婚后,于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遗漏处理了一笔以于某名义对外借款的债务。该笔债务虽登记在于某名下,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于某认为朱某隐瞒债务且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朱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同时主张因朱某家暴导致离婚,其应多承担债务份额。朱某辩称该债务系于某个人挥霍所致,拒绝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视听资料,证明债务用途及朱某家暴事实。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审法院围绕债务性质认定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进行重点审查,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债务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仍属共同债务。同时,法院将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情节,在债务承担比例上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