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谢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刘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因被强制执行而涉诉。谢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具备清偿能力,遂起诉要求确认债务由刘某独自承担,并赔偿其因被追偿产生的损失。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收函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协议履行情况;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债务形成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对抗第三人时的局限性。司法实践强调,夫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非举债方可在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协议向举债方追偿,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