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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被告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个人名义开设的隐秘银行账户,长期隐匿并转移大额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且未向冯某某披露。冯某某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隐匿财产,并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异常大额资金转出行为。被告博某某申请调取相关银行后台数据以抗辩款项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人民币75万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法院对隐匿财产予以重新分割,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严格限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