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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韩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归韩某某所有,韩某某支付谭某某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署后,韩某某以“军人特殊津贴”为由拒绝支付,主张该款项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一段双方协商时的录音,证明韩某某当时明确认可该房产为共同财产且同意支付补偿。韩某某辩称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且协议中未明确补偿款性质,存在歧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军人配偶补偿条款的解释及证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协商过程的视听资料(录音)。被告韩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证明目的,并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证明以佐证“军人津贴”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录音内容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韩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录音等视听资料在合法前提下可作为认定协议真实意思的证据。同时,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高效解纷的价值导向,为类似涉军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