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因马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马某需向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离婚后,马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马某抗辩称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朱某提交的所谓家暴证据系事后伪造,请求不予执行。该案涉及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执行异议问题,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签署时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过错事实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主张马某实施家暴事实清楚。马某则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双方沟通录音,试图证明家暴情节系朱某夸大或虚构,以否定赔偿协议的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虽具合同效力,但若基础事实(如家暴)经证据审查被证实不存在或严重失实,可能影响执行依据的正当性。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亦需防范利用虚假过错事实谋取不当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