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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沈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沈某净身出户,谢某承担全部债务。后债权人起诉,谢某无力清偿,遂起诉沈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假离婚真逃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沈某返还其名下已转移的房产及存款。谢某主张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离婚仅为逃避债务的手段,沈某在离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且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沈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拒绝返还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及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实质关系,且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沈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离婚证及财产过户凭证,主张离婚及财产处分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假离婚”的认定及隐匿转移财产的举证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即便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规避债务的意图,只要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若仅以“假离婚”为由主张财产分割无效,举证难度极大,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登记公示效力及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