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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麻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此时,吴某正处于哺乳期,经济压力较大,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吴某认为麻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特别是考虑到其作为哺乳期妇女的特殊处境,请求法院对遗漏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购买时的转账记录,并申请对商铺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被告麻某对商铺系婚后购买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借款购置,应属个人债务对应资产。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了商铺的现值及权属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某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商铺归被告麻某所有,被告麻某向原告吴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曾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