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2023年,韩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持有某境外公司股权,遂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遗漏财产。于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应涵盖所有潜在财产,韩某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范围及涉外股权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境外公司股权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股权转让记录,主张该股权为婚前财产延续。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概括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财产性质与协议约定,强调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若协议已明确涵盖或当事人明知而放弃,则不得事后反悔,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