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高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高某支付陆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系因高某婚内出轨所致。离婚后,高某以协议中“出轨”定义模糊为由拒绝履行。陆某遂提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模糊表述是否构成有效赔偿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公证认证的聊天记录、酒店入住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高某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高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涉外证据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协议文本进行语义分析,确认“出轨”在双方语境下指代明确的不忠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某婚内出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依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驳回高某关于条款无效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判启示在于,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用词非专业,也应结合上下文及证据探究真实意图,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