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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邓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邓某因婚内出轨需支付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邓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以“协议条款表述模糊”为由拒绝支付。杨某主张邓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中关于“出轨”的定义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明确,邓某恶意违约。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争议,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过错证据的关联性存在激烈争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及违约事实。被告邓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电子证据的采信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在缺乏明确量化标准或法定过错情形证据不足时,不宜过度扩张解释“过错”范围。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案件中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方可采信的原则,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