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高某将名下位于某国的房产过户给陆某,但未明确过户时限及税费承担。离婚后,高某以该房产涉及境外法律限制为由拒绝配合,陆某遂诉请法院解释协议条款并强制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协助过户”是否包含承担境外高额交易税费,以及该条款在涉外背景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陆某主张高某恶意拖延,高某辩称协议约定不明且受外国法管辖,双方对条款解释存在根本分歧,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境外房产登记查询记录及公证认证文件;高某提交了所在国关于外籍人士房产交易限制的法律规定及税务评估报告。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履行可行性展开辩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境外法律适用性进行初步研判,并听取双方关于税费承担的补充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条款有效,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意思自治+公平原则”的裁判思路。对于涉及境外财产的履行争议,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履行成本,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式,兼顾了法律确定性与个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