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未提及蒋某名下位于某国的一处公寓及相应存款。2023年,郭某通过律师调查得知该遗漏财产的存在,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郭某主张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蒋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对全部财产作出终局性处理,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收益且未在离婚时分割。蒋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公证文书,主张财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部分境外公证认证文件,以查明财产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确保事实认定准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二、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涉案公寓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外婚姻中境外财产的认定难点。裁判强调离婚协议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仍属共有,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外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