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董某在整理杨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杨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在离婚时未予处理。该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但婚后曾由双方共同出资进行重大修缮,增值显著。董某认为该房产虽属杨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修缮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析产。杨某辩称修缮资金来源于其个人积蓄,且离婚时已放弃对该房产的主张。双方因该房产的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共同修缮部分的权益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婚后修缮工程的合同及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共同出资事实。被告杨某提交了个人存款证明及修缮期间的资金流向记录,主张资金来源于个人。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婚后共同修缮出资性质及增值部分归属进行举证质证,查明双方对修缮事实无异议,仅对分割比例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中婚后共同修缮部分对应的增值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就该项财产争议再无其他纠葛,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共同投入及增值的情形,确立了“贡献与增值相匹配”的析产原则。对于引导当事人在离婚时全面披露财产、保障非产权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