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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谭某某亲属名下,但实际由谭某某出资并经营。张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对该商铺进行分割,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要求谭某某少分或不分。谭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不存在遗漏。双方对商铺权属及价值产生重大争议,张某某申请司法鉴定以查明资金流向及实际出资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税务记录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书》,证明商铺购房款来源于谭某某婚内收入。谭某某提交了亲属代持协议及公证文书,主张系合法代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书证,对财产隐匿情节及过错损害赔偿请求进行了实质审查,未开庭质证,直接依据卷宗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被上诉人谭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谭某某分得该商铺价值的30%,张某某分得7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通过鉴定意见穿透表面权属认定实际出资人。裁判体现了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强化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