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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周某某名下房产归谭某某所有,但周某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因涉军婚姻特殊性,此前诉讼中法院曾调解暂缓执行。现谭某某依据生效离婚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周某某辩称房产涉及其父母遗产份额,主张该协议处分了案外人财产,且因军队住房政策限制无法过户,请求驳回执行申请。双方对房产权属及是否具备过户条件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周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主张房产包含其父母出资购买的份额,并提供部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暂不具备过户条件”证明。执行法官审查双方证据,重点核实离婚协议签署时周某某对房产权属的认知及意思表示真实性,未组织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履行障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周某某承诺在军队住房政策允许过户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谭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因政策原因长期无法过户,周某某需向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付清;谭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离婚协议履行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在确认协议效力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解决因政策限制导致的履行不能问题,既保障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又尊重军队管理秩序,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