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诉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于某诉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离婚后,于某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频繁大额转账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于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要求高某少分或不分。高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故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高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亲属间转账记录及高某自认部分款项性质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资金异常流向。被告高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家庭日常开销单据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被告举证责任履行情况,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后,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举证责任标准。法院强调,仅有资金流向异常不足以直接认定隐匿故意,需结合款项用途、家庭收入水平等综合判断。若原告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交易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