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协商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谭某净身出户以转移财产。离婚后,黄某发现谭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且谭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黄某作为无过错方,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避债务并侵害其权益。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行为效力及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为避债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及谭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谭某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图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黄某与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无效性,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