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江某需一次性支付孙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弥补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造成的身心伤害。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江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孙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且背景涉及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情节,孙某主张江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强制履行赔偿承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提交了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以证实家庭暴力事实及赔偿约定的真实性。江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家庭暴力证据链的完整性,对孙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及书证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使双方已协议离婚,一方未履行赔偿承诺,另一方仍有权依据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对书面审理及证据规则的运用,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