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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郭某在整理黄某旧物时,发现一份以黄某名义持有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股权证明,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鉴于郭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该股权具有较高潜在价值,郭某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黄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郭某未在离婚时提出,应视为放弃。双方对股权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隐性资产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涉及家庭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股权证明文件及银行流水,证明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黄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公司设立文件,主张股权归属。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审查了股权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并组织双方就股权估值及分割方案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争议再无纠葛,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隐性资产分割争议,既保障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抗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