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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冯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董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任何遗漏财产的追索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调整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冯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商铺权属证明、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并申请对商铺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商铺现值较高。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裁定准许,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事纠纷的柔性化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