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胡某名下某小区房产归谢某所有,胡某需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胡某以协议中“配合过户”未明确具体期限及违约责任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房产长期无法变更登记。谢某遂依据生效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胡某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谢某未提供其拒不配合的直接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故请求驳回执行申请。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标准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模糊表述是否构成可执行内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胡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证实胡某曾口头表示暂不配合。法院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核心意思明确,胡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胡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谢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谢某自愿放弃主张逾期违约金,双方就本案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虽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限,但义务内容明确的条款具有可执行性。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僵局,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司法成本,体现了家事案件执行中“法理情”相融合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