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江某某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高某某追偿其应承担的一半份额。高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未征得债权人同意而无效,拒绝支付。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内部追偿权的效力产生争议,江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法院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已全额清偿的事实;高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内部效力。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便未获债权人认可,也不影响一方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