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女方)与于某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于某某支付谭某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于某某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单方变更房产登记信息。谭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诉讼。于某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涉及军人婚姻稳定,协议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现役军人的约束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于某某承认欠款事实但拒不履行。于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证明,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未采纳于某某关于协议无效的抗辩。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二、于某某于款项付清后十日内配合谭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于某某未按期履行,谭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现役军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豁免民事违约责任。同时,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结合,高效化解涉军家事纠纷,既维护了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军队稳定,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契约精神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