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美籍华人)与被告(中国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每月抚养费”的表述存在歧义:原告主张为固定金额,被告主张随其收入浮动。2023年,因原告收入下降,被告拒绝按原约定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跨国法律适用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提交其近三年的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其收入大幅波动,原约定显失公平;原告提交离婚协议原件、过往转账记录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条款文义。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维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对抚养费条款,鉴于被告收入确有显著变化,酌情调整抚养费标准为每月固定金额,驳回原告要求按原模糊条款全额支付及被告单方停止支付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应结合客观情况变化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动态调整,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