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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原告,存款归被告。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隐匿一笔大额股权收益,该部分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原告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双方对股权收益的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股权收益进行司法审计与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收益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鉴于双方矛盾较深,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诉前调解程序,重点围绕遗漏财产的价值认定及家暴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原告在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被告放弃对该笔款项的剩余请求权;四、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结合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