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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陆某,存款平分。2023年,陆某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较高的越野车,该车辆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陆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车辆。韩某辩称该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陆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车辆存在,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陆某的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事实认定,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及购车发票作为视听资料之外的关键证据,证明车辆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车辆性质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车辆购置时间与资金来源,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遗漏的约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救济途径的程序性处理。虽然实体上可能支持分割,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成本与情感修复的权衡,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清单,以减少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