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女方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车牌号。离婚后,孙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两辆汽车均出售,杨某主张其中一辆高价值轿车应归其所有,认为协议涵盖所有车辆。孙某辩称协议仅指代日常通勤车辆,且另一辆车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车辆”范围产生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无法履行,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条款解释并分割相应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为再审/申诉阶段。杨某提交车辆购买发票、保险记录及离婚协议原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笔迹及语境鉴定。孙某提交车辆登记证书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涉案车辆为其个人财产且不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模糊性及双方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车辆归女方所有”条款涵盖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涉案高价值轿车,判令孙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赔偿杨某因车辆被擅自出售导致的折价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探究当事人真意。对于未明确具体标的物的财产分割约定,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防止一方利用条款歧义恶意转移财产,对规范离婚协议起草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