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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在整理李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李某在其母亲去世前曾口头承诺将其名下某小区房产份额赠与李某,且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孙某主张该房产属于李某个人继承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孙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孙某处于哺乳期,且争议财产涉及继承与析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李某母亲遗嘱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该房产为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或已明确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孙某关于分割该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诉请,即确认该房产中50%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余部分驳回孙某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若遗嘱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也不影响对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再分割。同时,二审书面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