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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江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何某某,子女由何某某抚养。2023年,何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商铺进行分割。江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何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证明该商铺为婚后购买且属共同财产。被告江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购房合同,主张商铺首付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产权登记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江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判决该商铺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向何某某支付折价款60%;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需依法保护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法院通过资金流向审查认定财产性质,体现了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