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支付杨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协议签订后,王某仅支付2万元,余款未付。杨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王某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表述模糊,且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认为该赔偿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或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杨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书》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再审程序中,若当事人自愿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过错情形及赔偿金额,以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