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邓某抚养,于某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表述存在歧义,未明确是否包含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离婚后,子女因重大疾病及升学产生高额费用,邓某主张于某应按协议承担相应比例,于某则认为协议仅指固定月度生活费,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释协议条款并判令于某支付相关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协议履行中的诚信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子女医疗单据及学费发票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实际支出及协议履行的必要性。被告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字面含义仅涵盖基本生活开销。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背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子女实际需求,组织双方就条款解释进行辩论,并询问了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解释,认定其包含合理的大额教育与医疗费用。被告于某需按比例支付原告垫付的子女医疗及教育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协议目的与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实质解释,而非拘泥于字面含义,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