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高某某在整理陆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陆某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在离婚时未予处理。该房产登记在陆某某名下,但高某某主张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隐匿财产的追索权。双方因该房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并主张照顾未成年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房产证、继承公证书及婚后还贷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房产性质及共同还贷事实。被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主张双方已对财产分割作出终局性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以及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边界,对于离婚时未处理或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另行起诉分割。同时,法院在分割时兼顾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及实质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