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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偿还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借款,金额50万元。原告主张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属遗漏财产/债务,且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应由双方连带承担后内部追偿。被告辩称该债务系原告个人举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债务”,拒绝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事项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款项流向及用途;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聊天记录,主张债务已厘清且非共同债务。法院围绕债务真实性、用途及离婚协议效力进行举证质证,组织双方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博某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告王某某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驳回被告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债务”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因内部约定而免除,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保障非举债方在清偿后的追偿权,对处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