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谢某所有,焦某配合办理过户,剩余贷款由谢某承担;车辆归焦某,存款平分。2023年谢某起诉要求焦某履行过户义务,焦某抗辩称协议中“剩余贷款由谢某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且谢某长期拖欠房贷导致房屋被查封,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双方对协议中债务承担与物权变动的关联性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还贷流水及房屋查封裁定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其已履行主要义务且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焦某提交了房屋评估报告及征信记录,主张原告履约能力不足导致协议基础丧失。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庭审,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公平原则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谢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谢某继续偿还,若因原告原因导致房屋被处置,原告需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整体性与关联性。法院强调,离婚协议是双方对人身关系解除及财产债务处理的综合安排,不能孤立看待某一条款。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不得随意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