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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时约定,高某某需向博某某支付一笔“孕期及哺乳期补偿金”,但未明确具体金额与支付期限。离婚后,高某某以条款模糊为由拒绝履行。博某某主张该款项系对女方特殊生理时期的经济补偿,应参照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数额并一次性支付;高某某则认为该约定缺乏可执行性,且涉及第三人(高某某父母)对家庭财产的潜在权益,拒绝直接支付。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方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记录、视听资料(双方协商录音)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补偿金的性质及高某某的违约事实。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不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视听资料中关于金额预期的表述及协议上下文逻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孕期及哺乳期补偿金”条款有效;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结合特殊情节(孕期哺乳期)及公平原则进行补充解释,为类似家事纠纷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具体化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