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登记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杨某享有探视权,且王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王某长期阻挠杨某行使探视权,致使杨某无法见到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杨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并责令王某配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子女尚处哺乳期,涉及未成年人身心保护及母亲探视权益的平衡,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实际履行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阻挠探视的行为;被告王某辩称因子女健康原因暂时不便探视。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的客观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配合原告杨某探视婚生子,原告应提前三日通知被告;三、被告王某不得以子女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或阻碍原告依法行使探视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可诉性及强制执行力,特别在子女哺乳期背景下,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情感需求的共同责任。裁判启示在于,探视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机制,任何单方阻碍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