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邓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因于某隐瞒未予披露,邓某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于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财产,且邓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军婚姻中隐瞒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邓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房产登记档案,证明该房产登记在于某名下且继承时间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某提交遗嘱及放弃继承声明的复印件,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的继承财产,若未明确归个人所有,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受诉法院应依法分割。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中过错方的惩戒,警示当事人履行如实披露财产义务,维护婚姻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