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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谭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黄某主张谭某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遂诉请变更抚养权。黄某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时的录音及视频,显示谭某曾大声呵斥孩子,黄某据此认为谭某不具备抚养能力。谭某辩称该片段系孩子调皮时的正常管教,且黄某长期未尽探望义务,现系恶意争夺抚养权。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有利于子女成长”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及是否影响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黄某坚持认为视频内容证明谭某存在暴力倾向,而谭某指出该视频未经剪辑,且发生在公开场合,不属于私密空间的家庭暴力范畴。法院重点审查了该视听资料是否足以证明谭某存在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子女利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解释标准,强调变更抚养权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对于仅凭片段式视听资料主张家庭暴力并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需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及行为性质,防止滥用诉权干扰子女稳定生活环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