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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2023年,张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对应的按揭贷款债务。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贷款尚未还清。张某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应依法重新分割,并请求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郭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贷款由其个人偿还,拒绝承担共同债务。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漏财产并划分债务承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按揭贷款流水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房产价值及剩余贷款金额。被告郭某某提交了个人还款凭证及婚前财产证明,否认共同债务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鉴定意见对房产现值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二、涉案按揭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未涉及的财产及债务,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和分担,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