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原系夫妻,曾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但未提及曾某名下某境外账户存款。离婚后,于某通过私人渠道获取曾某该账户的交易流水录音及截图(视听资料),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大额资金流入。于某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曾某隐瞒未分割。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于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曾某辩称该款项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于某取证手段侵犯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的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曾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有效财务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核实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性。法院对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证据效力进行了审慎认定,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