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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何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何某某承担。离婚后,周某某发现何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将多处房产低价过户至亲属名下,涉嫌隐匿转移财产。债权人起诉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在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何某某追偿。何某某抗辩称债务系周某某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周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而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划分债务比例。双方就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隐匿财产对债务分担的影响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离婚协议等书证,证明何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何某某提交了部分债务凭证及沟通记录,主张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行为对原离婚协议公平性的影响及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部分有效;二、何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弥补其隐匿财产行为导致的损失及不当分担的债务;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当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行为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债务分担。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并非绝对不可变更,恶意行为将影响协议效力及责任划分,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