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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周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周某所有,周某补偿彭某50万元;周某名下的某公司股权归周某,但需承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周某名义所欠的30万元债务。离婚后,彭某发现该30万元债务实为周某个人经营亏损所致,非夫妻共同债务。彭某遂起诉,主张该债务条款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或撤销该债务承担约定。周某辩称债务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且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后果,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债务资金流向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系周某个人经营使用。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并听取了双方书面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周某承担30万元债务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若该债务确属个人债务且约定显失公平,法院可依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同时,涉军离婚案件中,对军人个人债务的认定需严格区分,保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