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博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博某某以高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并主张协议中“每月支付”应解释为包含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的分摊。高某某辩称协议仅指基本生活费,大额支出需另行协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的解释,且因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具有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子女教育医疗票据作为证据,主张被告违约。被告提交聊天记录及收入证明,辩称已履行基本抚养义务,大额支出未达成一致。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及书面协议的效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及缔约背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文义、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综合认定。对于涉军人婚姻案件,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注重平衡未成年人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