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当时未提及陆某名下某隐蔽账户内的巨额存款。离婚后,麻某发现该笔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遂起诉要求分割。审理中查明,陆某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麻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身心脆弱,未能及时发现该财产。麻某主张陆某隐匿财产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陆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且其配偶证言亦无法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及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陆某配偶的证人证言以及证明陆某存在婚内过错的相关材料。陆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资金流向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特别是证人证言与书证之间的印证关系,以及陆某关于财产性质的抗辩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账户内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麻某分得60%,陆某分得40%;二、陆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额外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在特殊时期(如哺乳期)保护弱势方权益的重要性。同时,确立了在离婚协议未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一方隐匿财产需承担分割及过错赔偿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