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谢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谢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当时未提及沈某名下某隐蔽账户内的存款。离婚后,谢某在整理沈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段录音及银行流水线索,证实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谢某处于哺乳期、身心疲惫之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该账户,且未在任何离婚协议中披露。谢某认为沈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并主张因沈某恶意转移财产及未尽家庭义务,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沈某辩称该款项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拒绝再次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谢某提交了沈某手机内的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资金。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款项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沈某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并听取了双方关于财产性质的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沈某名下被隐藏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谢某分得三十万元;三、鉴于沈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及在谢某哺乳期未尽扶养义务的过错行为,判令沈某向谢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四、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在特殊时期(如哺乳期)保护弱势方权益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在于,即使已签署离婚协议,若发现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财产或重大过错,受害方仍有权通过诉讼主张重新分割及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