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沈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谢某在整理旧物时,偶然发现沈某曾向其展示过该账户余额截图的录音,显示离婚时该账户内有巨额资金。谢某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沈某隐瞒导致遗漏分割,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沈某辩称该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不存在隐瞒。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是否构成故意隐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再审程序进行审查。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复印件及关键视听资料(录音),证明沈某在离婚前曾承认该账户存在且余额巨大。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二、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一方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依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其过错,支持了另一方的分割请求,体现了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