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于某在整理张某遗留物品时,发现张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在离婚时未予处理。于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潜在共同权益或存在隐匿情形,要求依法分割。张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张某继承公证书等书证,证明房产来源及离婚时未分割的事实。被告张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该房产属个人财产且已概括性处分。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较大分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进入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或争议财产时的救济途径。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与“特定遗漏财产”的界限,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同时也展示了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前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