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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黄某因婚内出轨需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朱某发现黄某将部分共同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遂起诉要求解释协议条款并追加赔偿。黄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过错责任,拒绝额外支付。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后的二次索赔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一次性了结”条款是否排除后续发现的隐匿财产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转入正式诉讼。朱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物证,证明黄某在协议签署前恶意转移资产;黄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作为抗辩证据,主张责任已终结。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有效,但鉴于黄某存在隐匿共同财产行为,黄某同意在原有赔偿基础上额外支付朱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补充损害赔偿,款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赔偿条款不能当然免除一方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而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的案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实质化解了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情”相统一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