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蒋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二人,法院判决二人连带清偿。高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蒋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债务由蒋某某承担”是否包含因履行连带判决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高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本金,额外费用应由双方分担;蒋某某抗辩该条款涵盖所有衍生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债务分担意愿的影响,以及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债务性质的模糊表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并上传了双方关于债务分担的微信电子数据截图。蒋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记录及抗辩意见。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存在根本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沟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协议整体语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在涉及连带债务追偿时,若协议未明确排除衍生费用,通常推定为全包,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理信赖利益,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需明确具体范围。